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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110/2024-00236 主题分类: null
发布机构: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3-19 09:33
名  称: 新法治报头版聚焦我省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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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治报头版聚焦我省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维权工作

新法治报头版聚焦我省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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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出版发行的新法治报头版全版面刊发《工伤索赔难 法援来解忧——我省公布多起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维权典型案例》,聚焦农民工讨薪、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方面,对我省通过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维权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报道。超龄员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要求认定工伤被拒;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员工被侵权,要求经济补偿遭遇“踢皮球”……近日,省司法厅公布了多起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维权典型案例,涉及讨薪、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

下班途中遇车祸


公司被判支付5.9万元


吴某系九江某客运公司安全员。2023年3月,吴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发后,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何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吴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吴某不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此,吴某向九江市柴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后向柴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10月,柴桑区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于2023年11月向九江市柴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柴桑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维持柴桑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2022年4月,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两年。公司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为3528元,其月平均工资为4737元。2022年7月,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骶4椎体骨折,医生建议休息1个月。
2022年8月,鹰潭市人社局认定周某为工伤。2022年12月,经鹰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2023年4月,公司以周某工作能力达不到用工要求、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周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以工伤保险缴纳基数3528元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周某认为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月平均工资4737元)缴纳足额工伤保险,向公司主张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是公司拒不支付。
2023年4月,周某来到鹰潭市余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承办律师整理相关材料后到鹰潭市余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2023年6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认周某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周某一次性支付就业补助金45864元,对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该公司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5.9万元。



安装工摔伤


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2021年6月,某建设公司聘请贺某在资溪县某景区从事观光旅游车安装工作,工作地点在险峻的山上。贺某工作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膝受损,被送至资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却记录贺某右膝受伤,贺某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治疗结束后,贺某找保险公司理赔,但由于治疗部位与疾病证明书记录的受伤部位有出入,其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1年12月,贺某来到资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月,承办律师代理贺某向资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对方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为此,承办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在开庭时,贺某申请工友范某出庭作证,承办律师从范某处得知,贺某除于2021年6月摔跤受伤外,还在2021年10月为工友送饭途中摔跤受伤,承办律师当即撤诉,向资溪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贺某被认定为工伤。然而,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经一审、二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工伤认定。经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贺某构成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又不服,提出再次进行鉴定。后经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贺某构成九级伤残。最终,在资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贺某和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同意支付132878元。至此,这起历时两年七个月的工伤赔偿纠纷得到解决。
2021年至2022年,龚某等20人经许某介绍,到某工程建设公司承接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一个房地产项目工作,许某为项目分包人。2022年6月,龚某等人的工作完成,但没有拿到工资。龚某等人多次要求公司及有关负责人支付工资,并向南昌市红谷滩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但始终没有拿到工资。
2023年2月,龚某等人向南昌市红谷滩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维权的难点在于分包人许某名下无财产,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受援人与有清偿能力的某工程建设公司存在用工关系。随后,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补充证据,以证明本案受援人的身份和为谁工作。2023年10月,法院判决某工程建设公司和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拖欠龚某等人的工资30余万元。



劳务派遣员工被侵权


获经济补偿金


2017年10月,杨某进入上饶市某保洁公司当洒水车司机,但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上饶市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签订合同后被对方拿走,杨某未能保存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5月,上饶市某保洁公司以更换车辆为由,通知杨某把车辆交回公司,之后没有再安排车辆,并通知杨某不用来上班。之后,杨某多次和上饶市某保洁公司、上饶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交涉,申请返岗恢复工作,当对方不予理会。杨某于2022年9月入职其他公司。2023年1月,上饶市某保洁公司突然通知杨某返岗,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事宜发生了争执。
2023年1月,杨某来到上饶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承办律师认为,由于缺少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该案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承办律师制定详细的维权预案后,向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上饶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万元。
2023年7月,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介入一起讨薪案件,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纠纷。案件承办人积极协调人社、公安等有关单位,促使某公司向员工支付40%的被拖欠工资,之后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追讨剩余工资。2023年12月,承办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2016年至2023年,陈某等23人先后入职江西某家居用品公司从事销售、送货等工作,但是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起,公司陆续拖欠或少付陈某等人的工资和绩效奖励。2024年1月,陈某等23名农民工来到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13名农民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通过“法援+仲裁+监察”机制,协调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快立快裁。最终,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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