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府办发〔2021〕13号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印发《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横峰经济开发区,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上饶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县城规划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主体结构安全的住宅。
第三条按照政府部门指导、街道(乡镇)主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简化手续、保障安全、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且业主达成一致意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状况勘查、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等事项,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业务指导。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消防安全检查。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制定。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网管线迁移改造工作。
兴安街道办(乡镇)、社区负责做好加装电梯范围和条件、申报材料和程序、加装后的使用管理等政策宣传;指导业主或建设者做好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意愿征集、资金筹集、签订书面协议、公示公开相关信息,同时用利“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协调单元业主诉求、化解矛盾,争取业主间意见达成一致等工作。
第六条成立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乡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规定的义务。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安装企业为代理人,负责手续报批等有关工作。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意见。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方案,电梯运行维保费用(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保委托方案。
第九条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街道(乡镇)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六)加装电梯方案。
第十条街道(乡镇)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乡镇)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乡镇)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者在取得街道(乡镇)的备案证明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街道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优化申请审批流程,积极推行建设者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代办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城乡规划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书面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三条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县城乡规划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使用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资金筹措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四)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可由产权单位出资安装,也可由产权单位与居民共同分摊;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可给予支持。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县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十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发展“共享电梯”。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消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对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包含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报建手续中的,无须单独申请报建。
第二十条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的对象: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既有住宅中由本单元住户共同自行出资的加装电梯。
按阶梯式奖励补助,以6层为基准,每台电梯奖补8万元,增加一层增补1万元,减少一层减补1万元,每台电梯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筹措,奖补范围及办法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调解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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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