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界定本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反映本乡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根据《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乡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乡工作、发展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乡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乡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乡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乡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群众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乡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乡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乡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凡属本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各办要妥善保管,及时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乡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材料;
(二)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及本乡举办的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乡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计划、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乡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以乡政府名义进行的房屋买卖、租用及土地征用活动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乡主管业务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长远规划等重要文件材料;
(八)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级领导视察我乡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乡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乡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乡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乡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乡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乡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
(九)市县级领导视察我乡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
第九条 本乡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软件说明书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本乡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本乡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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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及条款名称 |
保管期限 |
1 综合性会议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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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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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单位为主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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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报道 |
永久 |
1.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
30年 |
1.2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会纪要、会议记录 |
永久 |
1.3 乡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日程、领导讲话、会议记录 |
30年 |
1.4 乡领导参加的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重要会议文件材料 |
30年 |
1.5 代表本乡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性会议的典型发言、经验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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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重要的 |
永久 |
1.5.2 一般的 |
10年 |
2 党和国家、省、市领导视察全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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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重要的 |
永久 |
2.2 一般的 |
30年 |
3 综合性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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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乡制发的中长期规划、纲要及政策性、指导性业务文件材料 |
永久 |
3.2本乡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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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重要的 |
永久 |
3.2.2 一般的 |
30年 |
3.3 行文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3.4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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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本乡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
永久 |
3.4.2 本乡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
永久 |
3.4.3 本乡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和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
10年 |
3.5 同级机关的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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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重要业务问题的 |
永久 |
3.5.2 一般业务问题的 |
30年 |
3.6 本乡编辑、编写的简报、情况反映等文件材料 |
30年 |
3.7本乡处理的人民来信来访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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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
永久 |
3.7.2 其它有处理结果的 |
30年 |
4 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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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有权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4.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
|
4.2.1 重要的 |
永久 |
4.2.2 一般的 |
10年 |
4.3 本乡财务预算、决算及审计结论 |
永久 |
4.4 本乡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车辆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车辆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
30年 |
4.5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4.6 乡机关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
10年 |
5.人事工作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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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代本乡起草的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
30年 |
5.2 人事任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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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任免通知、请示、批复 |
永久 |
5.2.2 考察及备案材料 |
10年 |
5.3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5.4 对本乡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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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受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
永久 |
5.4.2 受警告处分的 |
30年 |
5.5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复员转业军人安置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5.6 人事考核文件材料 |
永久 |
5.7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5.8 乡干部职工名册、统计年报表 |
永久 |
5.9 出国、出境考察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等文件材料 |
30年 |
5.10 上级、同级、下级机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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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上级机关对本乡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通知 |
永久 |
5.12 县委、县政府对乡领导任免通知 |
永久 |
6 参加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有关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
10年 |
6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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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换届议程、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上级组织的批文等材料 |
30年 |
6.2 工作制度、规章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
10年 |
7上级、同级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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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委、省、市政府制发下发的方针、政策、意见、办法、规定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7.2 县委、县政府制发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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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重要的 |
永久 |
7.2.2 一般的 |
10年 |
7.3 县人大的交办函、县政协的提案及县级领导的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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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重要的 |
永久 |
7.3.2 一般的 |
30年 |
7.4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乡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
10年 |
8 本乡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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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重要的 |
永久 |
8.2 一般的 |
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