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杨四清 |
赣ZFE2531001 |
2 |
滕智明 |
赣ZFE2531004 |
3 |
徐祖谦 |
赣ZFE2531009 |
4 |
张开仔 |
赣ZFE2531011 |
5 |
余华忠 |
赣ZFE2531012 |
6 |
罗鹏 |
赣ZFE2531013 |
7 |
黄剑军 |
赣ZFE2531015 |
三、主要职责权限
(一)统一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方面的监督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的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辐射环境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措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四)负责组织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和其他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承担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事业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等进行现场检查、执法。
(六)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工作。
(七)负责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八)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三)规章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五、执法程序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或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