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花生案
【案件来源】
2024年1月4日,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怀宁县石牌镇双惠生鲜超市对江西饶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花生(生产日期:2023-11-02,规格:200g/袋)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340822343830018ZX)。
【线索核查以及调查经过】
2024年1月31日,我局收到上述批次香辣花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3CHEA10600),该报告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检查时未在成品库内发现上述批次香辣花生,同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批次香辣花生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上仍流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开展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整改工作。2024年1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花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生产上述批次香辣花生15件(规格:200g/袋*30袋/件),共450袋,于2023年11月4日销售了5件共150袋至安徽客户韩路坦处,其余10件共300袋先后销售至上饶经销商,销售单价95元/件,销售金额1425元。
当事人收到上述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并提供了上述批次食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同时当事人立即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工作,初步判断香辣花生不合格可能是因为运输环境和仓储条件(产品标示贮藏条件: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保质期:24℃常温避光六个月)造成的,故当事人准备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但一直未取得联系。2024年3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过氧化值超标排查整改报告,认为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产品在运输途中长时间挤压和超市销售中未避光摆放。2024年4月15日,根据排查分析结果,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对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辣花生留样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江西饶盛食品有限公司检验室留样柜内的香辣花生(生产日期:2023-11-02)抽样送检至上饶市德普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以验证该留样产品香辣花生过氧化值是否超标。2024年4月19日,我局收到上饶市德普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3CHEA10600),该报告显示香辣花生(生产日期:2023-11-02)过氧化值项目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此外,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一份被抽检超市怀宁县石牌镇双惠生鲜超市的整改报告,判断原因是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不当导致过氧化值超标,并得到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采纳认可。
【处理意见及依据】
江西饶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批次香辣花生过氧化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该香辣花生不合格的原因出现在食品流通环节。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香辣花生(生产日期:2023-11-02)在留样室内(符合阴凉、干燥、避光等条件)储存,其过氧化值是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该情况已通过留样产品检验报告得到验证。同时结合油炸类炒货食品过氧化值指标易受环境条件影响的特性,分析得出造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运输途中长时间挤压和超市销售中未避光摆放,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该情况已得到抽检所在地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采纳认可。综上所述,造成该产品香辣花生不合格的原因不在食品生产环节。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此次案件的办理是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增强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服务环节的有效探索,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提高了企业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解读单位: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93-567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