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荷乡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乡党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二条 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四)乡党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三条 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乡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对“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乡党政办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乡党政办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主办部门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公文,由乡党政办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平台对外公开。
(五)乡党政办要更新规范公文发文登记台账,公文发文登记录表(册)须含有“公开属性”栏目,登记时要注明各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