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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070/2022-00218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机构: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2-02-11 11:52
名  称: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办理完结案件卷宗管理工作规范
文件有效期: 有效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办理完结案件卷宗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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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

办理完结案件卷宗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执法案件卷宗和“三个规定”填报档案管理,按照公安部《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卷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立卷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卷宗,是指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各执法办案部门已办理完结的刑事、行政案件卷宗和“三个规定”填报档案。

第三条 已办理完结的案件范围: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卷(又称附卷)、作出不予立案、撤案、终止侦查决定的刑事案件;受案调查后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调解结案的行政案件。

第四条刑事、行政案件在办理完结时应按规定填报“三个规定”档案,装入统一设置的密封袋内封存,与卷宗分开存放,密封袋案件编号与卷宗封面案件编号一致,严格落实“一案一档”管理。

第二章 立卷规范

第五条根据“依案(人、事等)立卷,一案(人、事等)一卷或多卷”原则,实行“一卷一号”的案卷号编写方法。

第六条案卷封面和封底统一使用公安部规范的牛皮纸规格和式样,电脑制作、打印。行政案件按照要求填写档案部门、类别名称、案卷题名、卷内文件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数、页数、立卷单位,刑事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制作:

1-案卷的种类,根据需要填写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或者侦查工作卷。

2-案件名称,填写侦查终结时确定的案件名称。一人一罪的,填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案,如“马××故意杀人案”;一人数罪的,填写姓名+由重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共同犯罪的,填写主犯姓名等+案件性质+案;集团犯罪的,填写首要分子姓名+集团案。

3-案件编号,填写立案或其它决定时确定的案件编号。

4-犯罪嫌疑人姓名,单独作案的,写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填写,先主犯、后从犯等。

5-立案时间,填写立案决定书上的立案时间。

6-结案时间,填写结案文书上的时间。

7-立卷单位,是指装订案卷的办案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填写本单位名称,不填内设部门的名称。

8-立卷人,填写两名民警,一般情况下,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就是立卷人。办案人员与立卷人不一致的,谁立卷谁即为立卷人。

9-审核人,是指负责对案卷把关的办案单位负责人。

10-卷数、页数,是指案卷总数、卷序和本卷页数。

第七条撤案、终止侦查、不予立案案件,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立卷。刑事侦查工作卷(附卷)参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公安机关内部呈请报告类文书、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人民检察院起诉、不起诉的相关文书副本以及复议(复核)文书、报告,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3-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决定书;

4-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复印件;

5-协查、通缉、边控类材料;

6-律师会见相关审批材料;

7-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等有关涉案财物的清单复副本;

8-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

9-侦查方案、讯问计划,案件汇报提纲、案件讨论记录;

10-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情况告知书回执;

12-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侦查活动的材料,包括: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第八条行政案件卷宗参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4-没收、追缴/收缴清单(审批表);

5-送达回执;

6-调解、不予处罚、终止调查、强制隔离戒毒等其它处理决定文书;

7-受案、调查取证措施;

8-违法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言词证据材料;

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

11-罚没收据;

12-被处罚人身份证明和前科材料。

第九条案卷材料页码编号,应当以页为单位编号,即一页编一个号,没有文字记载的空白页不编号,正背面均有文字、图表等内容,其正面和背面均应当编写页号,各编为一页。卷内的便条、小纸条、信封等,只要有文字(包括符号、图画等)的,应粘贴后逐页编写页码。编写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每册不超过200页。

第十条案卷装订,应当使用装订档案的专用线绳。装订案卷时,要将文书材料下边和右边取齐,在案卷左侧距离左沿1.5厘米处打线孔,每两孔之间的距离10厘米,用线绳三点一线连接。对一些不能装订入卷的证明材料,应当单独立卷保管。

第十一条  刑事、行政案件须按照公安部立卷规范整理装卷,应有尽有,不得擅自留存、删减案件材料。

第三章 交接登记

第十二条各执法办案部门应做到对案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每月随案件考评向法制大队移交本部门执法案件卷宗和“三个规定”密封袋。

第十三条各执法办案部门和法制大队应建立《卷宗移交登记簿》,记载卷宗移交等情况,同时也应建立电子登记台账,便于检索查找。

第十四条 法制大队接收卷宗和“三个规定”密封袋时,应核对检查案卷的立卷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卷宗,退回办案部门整改、补齐。对符合规范的卷宗,执法部门有档案室的移交至部门内勤处,统一存放部门档案室管理,并将接收的“三个规定”密封袋移交至督察大队集中保管;执法部门无档案室的由法制大队将接收的“三个规定”密封袋移交至督察大队集中保管,并将卷宗移交局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各执法办案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对移交的案件卷宗和“三个规定”密封袋的真实、完整、规范负责。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案件材料和卷宗的管理由案件承办民警、办案部门、法制大队、督察大队、档案部门分工负责。案件主办民警负责案件办理期间卷宗的临时保管;办案部门对移交前的卷宗管理负总责;法制大队负责指导监督规范立卷和卷宗的接收、转送;督察大队负责“三个规定”密封袋的专责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卷宗的长期专门保管。

第十七条法制大队应加强对已办理完结案件卷宗移交工作的执法监督。通过“一案一码”执法办案管理监督系统,及时督促各执法办案部门移交案卷。卷宗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对于因保管不善等造成案件卷宗材料毁损、丢失、泄密的,或故意涂改、伪造、变造、隐匿案件卷宗材料,或者利用保管、接触、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便利泄露警务秘密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督察大队、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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